桃園簡易庭106年度桃簡聲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桃簡聲字第90號
聲 請 人  蔡敏松
相 對 人  楊惠卿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0月3日
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理由欄第二大段第四行關於「本院106年度桃
簡字第1129號」之記載,應更正為「本院106年度桃簡字第1221
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
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3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彭怡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3日
書記官吳耿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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