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288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288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2288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相對人即債務人 潘淑馨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零捌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3年度司促字第22885號)
(一)緣相對人向聲請人借款金額、借款期間、利率、違約金等約定,立有「現金卡申請暨約定書」為證。
(二)詎自逾欠日期起,相對人即未繳息,迭經催討,均未置理,依「現金卡申請暨約定書」之約定,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依法自應一次清償如狀載「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所示之本金、利息、違約金之債務,為督促債務人履行,爰狀請鈞院鑒核賜准對相對人發給如聲請事項所示之支付命令,促其履行,至感法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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