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19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958號聲請人NGUYENTHITHUY(越南籍)送達代收人 陳郁帖 被告NGUYENVANQUANG(越南籍,中文名 阮文光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森林法案件(108年度訴字第366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聲請狀所載(如附件)。
二、按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定有明文。然法院准許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其要件應以被告雖有刑事訴訟法第
101條第1項各款或第101條之1第1項所示之羈押原因,但已無羈押之必要;或另有同法第114條各款所示之情形,始得為之。倘被告猶具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各款或第
101條之1第1項所示之羈押原因,且有羈押之必要,此外,復查無同法第114條各款所示不得駁回具保聲請停止羈押之情形者,法院即不應准許具保停止羈押。
三、經查:
㈠、本案被告阮文光因違反森林法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有羈押原因及必要性,於民國108年4月16日起羈押在案。
㈡、聲請人固以如附件所示理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等語。然被告坦認犯行,並依證人之證述及其他卷證資料等證據,足認被告涉犯違反森林法之罪嫌疑重大;且被告非我國人士,在我國為逃逸之外籍勞工,並無固定住居所等情,業經被告所自承,並有內政部移民署外人居停留資料畫面詳細內容影本在卷可稽,顯見其確有逃亡之可能,復尚難以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替代,非予羈押,顯難順利進行本案後續刑事審判程序;又本件被告所犯之罪,涉及貴重木材之竊盜,犯罪情節重大,危害社會治安甚鉅,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公共利益之維護及被告人身自由之保障等情,認此羈押程序亦合於比例原則。綜上,被告合於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所定之羈押要件,且尚查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各款所規定如經具保聲請停止羈押,不得駁回之情形,從而本件聲請尚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6月25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梁志偉
法官徐漢堂法官簡志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6月27日
書記官邱美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