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3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335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尚信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64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於辯論終結後,尚有應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7月2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芸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7月20日
書記官陳恩慈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