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796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7969號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債務人 李竣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玖仟叁佰伍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付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李竣聿於民國105年8月3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250,000元,約定期限48期並於109年8月3日清償完畢,利息自撥款日起至106年2月3日止以年息百分之
2.68固定計息及自106年2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以年息百分之9固定計息,暨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在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按期(月)計付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㈡、惟債務人該筆借款自民國107年5月3日(最後一次繳款日)起即未依約繼續繳付,尚欠聲請人本金共149,358元未還,依債務人與聲請人簽立之借款契約書之約定,立約人在聲請人銀行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全部債務視同到期。聲請人據此要求債務人清償本金、利息及違約金,詎料未獲付款,迭經催討無效,依法債務人自應負清償本息及其違約金之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7月20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