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3041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30416號債權人 許昆煌 債權人 劉金池 債權人 張永昌 債權人 黃耀榮 債權人 張麗秀 債權人 蔡麗香 債權人 張麗珍 債權人 林奎甫 債權人 賴美惠 債權人 洪麗茹 債權人 余麗紅 債權人 張永松 債權人 蔣美雲 債權人 張菁香 債權人 林怡安 債權人 林素玫 債權人 劉蓉 前列17人共同送達代收人許昆煌債務人 吳麗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仟捌佰貳拾叁元,及自民國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1日
書記官陳貴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