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執消債聲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追加分配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執消債聲字第1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邱畹芸 即 邱琴珮 代理人 陳靜娟 律師相對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理人 王行正 相對人即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陳麗智 相對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豐賓 相對人即債權人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朝崇 代理人 張修齊 上列當事人消費者債務清理追加分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追加分配程序終結。
理由
一、按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後,發現可分配於債權人之財產時,法院應依管理人之聲請以裁定許可追加分配,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上開當事人間消費者債務清理追加分配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月15日以107年度消債聲字第1號裁定許可追加分配在案。而本件聲請人名下原屬於清算財團財產之英屬百慕達商友邦人壽保險契約解約金新台幣(下同)47,012元,本院已請該保險公司檢送到院,嗣由本院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順位、比例及方法,並公告分配完結,有分配表、發還案款通知、匯款入帳聲請書及保管款支出清單等件附卷可稽,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7月20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