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76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7697號債權人 陳昕鴻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 孫玉華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正聲請狀具狀人處之簽名或蓋章。
二、請釋明本件請求之明確利息起算日(年、月、日)。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20日
司法事務官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76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7697號債權人 陳昕鴻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 孫玉華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正聲請狀具狀人處之簽名或蓋章。
二、請釋明本件請求之明確利息起算日(年、月、日)。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20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