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8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840號原告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訴訟代理人 孫文慶
葉元昌 被告 黃偉星
黃文珍 訴訟代理人 黃琴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六年一月九日上午九時,在本院第九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嗣本件事實尚欠明瞭,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1月2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賴寶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8日
書記官林志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