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0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0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2031號上訴人 宋兆祥 被上訴人亞太土地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建國 被上訴人 王憲政
黃秀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3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86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3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為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26日
書記官張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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