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6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6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68號聲請人聯隊水電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如卿 代理人 陳怡婷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鈞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391號公示催告,並刊登公告於法院網站,茲申報權利期間已滿而無人申報權利並提出原票據,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支票,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391號公示催告在案,且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除經聲請人於本院109年3月26日言詞辯論時到庭陳明在卷外,並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屬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紙附卷可稽。從而,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9年3月26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周玉羣
法官吳佩玲法官陳容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3月26日
書記官鄒明家┌─────────────────────────────────────────────────────────┐│支票附表:109年度除字第68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受款人││號││││(新台幣)│││├─┼─────────┼─────────┼───────────┼────────┼────────┼─────┤│00│ 陳淑鳳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大│108年10月31日│32,000元│LM四八二二五四│聯隊水電材││1││溪分行│││五│料有限公司│││││││││└─┴─────────┴─────────┴───────────┴────────┴────────┴─────┘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