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44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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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44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14421號債權人 陳懿芳 債務人寶珍鑽寶石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韋秀 原名: 林明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寶珍鑽寶石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寶珍鑽寶石股份有限公司之合法代理人(按公司經廢止登記者,應行清算;又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以董事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時,不在此限,公司法第26條之1、第322條定有明文。本件債務人業經廢止,如公司章程或股東會未選任清算人,即應以公司全體董事為清算人,聲請狀當事人欄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應「增列」 陳季享姚立凱 。)
二、債務人董事陳季享、姚立凱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0年4月2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本裁定不得抗告。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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