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0年度竹北小調字第282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竹北小調字第282號
聲 請 人  翁朝榜
代 表 人  郭山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而前開規定於調解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05條第3
項亦定有明文。
二、按對於公法人之訴訟,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其以
中央或地方機關為被告時,由該機關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
事訴訟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相對人為交通
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係公法人,其所在地為設嘉義縣
朴子市○○○路○○號,有本院職權查詢該所網頁資料在卷可
憑,依前開規定,自應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
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惟聲請人已聲請將本件訴
訟移轉管轄,爰依聲請人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法官王碧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日
書記官陳秀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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