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0年度板簡字第1584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0年度板簡字第1584號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訴訟代理人  鄭坤德
複代理人   周柏澍
被   告  何小美
上列當事人間100年度板簡字第1584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100年11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100年11月30日下午4時整,在
本院板橋簡易庭第3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游婷麟
  法院書記官 許崇興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及其事實、理由之要領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224,495元及自民國100年3月
1日起至民國100年7月4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6計算
之利息,並自民國100年7月5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2.75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00年4月2日起至清償
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前述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
過6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224,495元為原告預
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等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
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訴外人 孫嗣傑 前就讀華夏技術學院、東南科技大
學時,邀同被告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訂借額度新臺幣(下同
)000000元之放款借據,依借據第4條第2款約定憑被告於
教育階段內各學期出具之撥款通知書撥款5筆,金額共計25
7659元,約定應於被告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滿1年之日開
始分60期,每1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倘借款人
不依期償還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
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分,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
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
分之10,逾期6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20加計違約
金。詎訴外人孫嗣傑於100年4月1日應還款日即未依約履
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224495元及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未還,雖經原告一再催索仍置之不理,依借據約定
,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時,即喪失
分期償還權利,原告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
金,又被告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當負連帶清償責任
,應給付尚欠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並
提出放款借據1件暨撥款通知書5件、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
1紙、就學貸款借款人基本資料查詢單等件為證。被告則未
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是原告主張之事實應認為實在。
三、從而原告依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
之所欠借款及約定利息、違約金,於法均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至第4項訴訟適用簡易程
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被告得預供
相當擔保金額而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11月30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許崇興
法官游婷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11月30日
書記官許崇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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