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0年度板小字第2519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0年度板小字第2519號
法定代理人  周玉麟
訴訟代理人  涂朝翔
被   告  林金龍
上列當事人間100年度板小字第2519號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於中
華民國100年11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100年11月30日下午4時
整,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3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游婷麟
  法院書記官 許崇興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84,931元及自民國91年12月1
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84,931元為原告預供
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
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向訴外人渣打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請持用卡
號4509─3020─1075─6987號之信用卡簽帳消費,惟被告簽
帳消費至今積欠本金新臺幣(下同)84931元及其循環信用
利息尚未清償。而訴外人渣打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業將前揭對
被告之債權讓與原告,原告自得請求被告清償上揭積欠款項
,並以本件起訴狀繕本之送達作為債權讓與之通知等情。為
此,爰依契約之約定,請求被告給付原告84931元及自91年
12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則以:
(一)原告於100年8月收到一封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發文日期為100年8月26日,內文敘述原告,為第三人之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之債權聲請人,求償原告債務。內文其
中亦敘述自91年12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所欠金額及孳息
等。被告在上述時間並無向渣打銀行以任何形式借貸款項
。被告懷疑渣打銀行所提供之信用卡申請書,恐為被人盜
用被告簽名申請所致。原告公司所申請之民事支付命令,
其內容檢附文件為莫須有證據,屬無效之證明。
(二)按執行名義無確定判決同一之效力者,於執行名義成立前
,如有債權序終結前提起異議之訴,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
2項定有明文。原告債權即已不存在,被告請求的事由業
已消滅,自不得據以聲請強制執行等語置辯,並聲明:貴
院100年度司促字第33702號兩造間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
,其支付令應予撤銷。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四、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信用卡申請書、約
定條款及債權讓與通知書影本各一件為證。被告則不否認有
向訴外人渣打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請信用卡,惟就原告請求
之信用卡帳款,則以前詞置辯,是本件所應審酌者為被告之
抗辯是否足採?
五、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
第277條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主張依兩造間之信用卡契約之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信用卡帳款,並提出信用卡申請書、
約定條款及債權讓與通知書影本各一件為證,而本件被告主
張其於91年12月14日起並無向渣打銀行以任何形式借貸款項
。被告懷疑渣打銀行所提供之信用卡申請書,恐為被人盜用
被告簽名申請所致等語置辯,揆諸前開說明,被告就其所為
有利於己之抗辯「信用卡遭人盜用」一節,自應舉證以證明
。然依被告未能舉證以實其說,是其所辯並不足採,是原告
主張之事實應認為實在。
六、另按「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
付命令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定有明
文。經查,被告對於系爭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
者,依前述規定付命令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是被告抗辯「依強制
執行法第14條第2項定有明文。原告債權即已不存在,被告
請求的事由業已消滅,自不得據以聲請強制執行」等語,係
適用法律恐有錯誤,因此被告聲明:貴院100年度司促字第
33702號兩造間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其支付令應予撤銷云
云;與法不合,應無足採。
七、從而,原告依信用卡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
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八、本件係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所定之小額訴訟事件,原告勝
訴部分,應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11月30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許崇興
法官游婷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11月30日
書記官許崇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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