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0年度板簡字第1237號
原 告 倪亞安
訴訟代理人 吳秋照
被 告 周虞秀娥
上列當事人間100年度板簡字第1237號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於中
華民國100年11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100年11月30日下午4時
整,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3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游婷麟
法院書記官 許崇興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及其事實、理由之要領如下:
主文
被告應塗銷新北市○○段○○段第00346─000建號建物
(即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第119巷22弄49號)
(所有權全部)及同段0226─0000地號土地(所有權全
部)於民國61年3月21日所設定登記之抵押權(權利人周虞
秀娥),債權擔保金額新台幣500,000元整,存續期間民
國60年12月8日到民國62年12月8日,清償日期為民國
62年12月8日,利息為年息一分,遲延利息無,之抵押權登
記。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
判決。
二、原告主張:原告繼承亡母房屋及土地一筆,繼承之初未曾注
意該筆土地曾於民國(下同)60年間設定抵押權給被告,設
定新北市○○段○○段第00346─000建號建物(所有權全
部)(即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第119巷22弄49號
)及同段0226─0000地號土地(所有權全部)於民國61年3
月21日所設定登記之抵押權(權利人周虞秀娥),債權擔保
金額新台幣500,000元整,存續期間60年12月8日到62年12
月8日,清償日期為62年12月8日,利息為年息一分,遲延
利息無,之抵押權登記。其為王母之弟妹,親戚間之借貸只
把借條取回,雖曾於遺物中見到借據,但不知原因為何,而
被告與其丈夫離婚後攜子遠去美國,數十年未曾聯絡,這之
間因房子未曾買賣,改建或抵押,是以未曾處理抵押權塗銷
。依民法第125條、第880條及土地法第143條以超過時效
,主張塗銷抵押權,為此爰依法提起本訴。因為清償部分無
法提出證明,主張以債權時效已經消滅,而且抵押權除斥期
間已過五年,主張民法第八百八十條抵押權已經消滅,爰依
民法第880條之規定提起本訴,求為判決如主文之所示。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一份為證。
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
或陳述,是原告主張之事實應認為實在。
四、按以抵押權擔保之債權,其請求權已因時效而消滅,如抵押
權人,於消滅時效完成後,五年間不實行其抵押權者,其抵
押權消滅。民法第880條定有明文。又請求權時效期間為十
五年,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民法第125條定
有明文。查本件新北市○○段○○段第00346─000建號建
物(所有權全部)(即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第
119巷22弄49號)及同段0226─0000地號土地(所有權全部
)於民國61年3月21日所設定登記之抵押權(權利人周虞秀
娥),債權擔保金額新台幣500,000元整,存續期間60年12
月8日到62年12月8日,清償日期為62年12月8日,有土地
及建物謄本之抵押權設定記載可稽。而自清償日期為62年12
月8日起算,迄今已逾39年,依上開規定可知,以抵押權擔
保之債權,其請求權已因時效而消滅,且抵押權人,於消滅
時效完成後,五年間不實行其抵押權者,其抵押權消滅。原
告之主張有理由。
五、從而,原告依民法第880條規定,請求如主文第1項所示,
即無不合,應予准許,爰判決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0年11月30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許崇興
法官游婷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11月30日
書記官許崇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