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6年度台聲字第68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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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6年台聲字第6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請求分割遺產等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抗告並聲請指定管轄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六年度台聲字第六八○號聲請人 佟大 為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佟家驥 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對於中華民國一○四年十二月四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裁定(一○四年度家他字第四二號),提起抗告,並聲請指定管轄,就該聲請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本件聲請意旨以:台灣高等法院就伊與相對人間分割遺產等事件上訴程序審判不公,由其審理本件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之抗告程序難期公平。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聲請指定抗告法院云云。
按當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聲請直接上級法院指定管轄者,須以有管轄權之法院,因法律或事實不能行使審判權,或因特別情形,由其管轄恐影響公安或難期公平者,始得為之。是否有此情形,應根據客觀情事觀察,非可依當事人主觀上之認知定之。本件依聲請意旨所載之事由,核與上開條文之規定並不相符,其聲請即屬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林大洋
法官鄭傑夫法官蕭艿菁法官鄭純惠法官陳玉完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六年六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