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3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323號原告 洪食銘 上列原告等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據以計算裁判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彰化縣○○鄉○○段○○○號建物(門牌號碼︰彰化縣○○鄉○○村○○街○○○巷○○○號、128號)之最近房屋稅籍資料,或被告之財產歸戶資料。
二、依法繳足裁判費。中華民國104年6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6月11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