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確認公司增資案無效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72號原告 劉守德 被告世川加油站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守仁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確認公司增資案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3月5日
民一庭法官林芮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核定部分得抗告,其餘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5日
書記官葉昱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