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3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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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32號原告 魯仲謙 原告與被告JAY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6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洪培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6日
書記官黃美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