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223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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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聲減字第22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23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高雄縣燕巢上列受刑人因施用毒品案件,已經判處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所處之刑,減為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6年2月2日起至96年4月15日止,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經本院以96年度上訴字第1239號(偵查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毒偵字第1790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1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莊飛宗
法官黃憲文法官孫啟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1月1日
書記官黃富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