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家訴字第2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回復繼承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家訴字第259號原告 謝中哲 訴訟代理人 陳培仁 律師複代理人 彭敍明 律師被告 蔡清芠 被告 蔡慧云 被告 蔡錦和 被告 吳連進 上2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良池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繼承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12月27日下午3時40分在本院中壢家事法庭第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請原告補正:
㈠聲明第8項之附表一詳細內容為何?是否包含全部 蔡西端 之遺
產或僅限於何部分之土地及建物?㈡主張被告間有通謀虛偽意思表示之證據有那些?㈢本件有無土地法第43條之適用?若有,聲明是否有變動?請被告補正:
㈠被告蔡慧云如何去辦理本件蔡西端名下土地及建物之「分割繼承」登記?並請提供當時送地政機關之相關申請資料。
㈡被告蔡錦和與被告蔡慧云辦理買賣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及被告
蔡慧云辦理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被告吳連進及蔡錦和時,被告蔡慧云有無出示任何權利證明文件?㈢被告吳連進及蔡錦和何時知悉蔡西端之繼承人為原告及被告蔡
清芠、蔡慧云?又被告吳連進及蔡錦和有無詢問被告蔡慧云為何以「分割繼承」方式取得本件之相關土地及建物?㈣被告在辦理本件之土地及建物之所有權移轉登記或設定最高限
額抵押權前,有無通知原告一同辦理?㈤對於原告主張被告無權處分,或有違反民法第828條第2項、
第1151條等規定,被告有何答辯?㈥被告吳連進及蔡錦和為蔡西端清償債務時,有無取得各債權人
所提供之相關債權資料?又蔡西端之所有債權人共有多少?請將所有債權人姓名、債權金額及債權證明文件以列表方式表明。此外,被告與債權人協商清償債務時,被告有無通知原告參與?若有,請提出相關證據。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3日
家事庭法官林哲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7日
書記官陳玉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