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2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2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2297號債權人 王元亨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林裕發 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督促程序,如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509條第1項後段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經本院函請臺東縣警察局關山分局查訪債務人林裕發是否確實居住於戶籍地址「臺東縣○○鄉○○村○鄰○○○街○○號」及居所地「臺東縣○○鄉○○路○○號」,經臺東縣警察局關山分局以107年8月5日關警偵字第0000000000號及107年9月7日關警偵字第1070010962號函函復債務人並未居住於上開兩地址處,是故債務人住居所不明不知去向,須依公示送達為之,依上開法條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9月1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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