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審易字第15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審易字第1523號具保人 潘慧貞 被告 許雅程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潘慧貞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由
一、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法院應裁定沒入具保人已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
2項、第12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因詐欺案件,由檢察官提起公訴,經通緝到案,本院法官訊問後,指定保證金新臺幣5,000元,由具保人繳納後,將被告釋放。嗣被告復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且依法拘提無著,有送達證書及拘提報告書可參,被告顯有逃匿之事實,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並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8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林秀鳳
法官李育仁法官王伯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一農中華民國104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