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5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5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傷害致死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534號聲請人即被告 許程淵 義務辯護人 陳炳彰 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聲請發還扣押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押之新臺幣陸仟參佰元,應發還予許程淵。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04年度訴字第534號傷害致死等案件,聲請人即被告許程淵如附表所示遭扣押之新臺幣6千3百元請予發還等語。
二、按扣押物若無留存之必要者,不待案件終結,應以法院之裁定或檢察官命令發還之,刑事訴訟法第1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許程淵被訴傷害致死等案件,被告係被訴傷害致死、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轉讓禁藥等罪。被告所涉各罪均非有犯罪所得之罪名,經徵詢檢察官後,檢察官亦表示對於發還該扣押之款項並無意見。揆諸前揭規定,應予發還聲請人。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42條第1項前段、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8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洪碩垣
法官陳薏伩法官薛博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8日
書記官陳喜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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