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審易字第15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審易字第15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審易字第1523號具保人 潘慧貞 被告 許雅程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撤銷。
理由按詐欺案件,依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規定,於第一審應行合議審判。查本院於民國104年12月21日所為之沒入保證金裁定,僅以受命法官名義為之,自有未合,既依職權發見此項錯誤,應將原裁定撤銷,再由合議庭另為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8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王伯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一農中華民國104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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