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事聲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事聲字第74號抗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4年12月8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善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3日
書記官游峻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