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抗字第5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抗字第502號抗告人 劉全樂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 劉楊美雲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3月28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704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5月3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容正
法官紀文惠法官劉素如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5月7日
書記官林宗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