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易字第87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上易字第87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上易字第870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育民 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審易字第2102號,中華民國106年9月22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16769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362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陳育民於民國106年10月5日收受原審判決,有臺灣新北地方法院送達證書在卷可憑(見原審卷第149頁),因不服原審判決,於106年10月12日經監所長官提起上訴,雖未逾上訴期間,惟上訴狀僅記載「為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審易字第2102號判決,依法提出上訴。理由後補。」等語,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經原審法院刑事庭先以新北院霞刑來106審易字第2102號函命其補正,後於107年1月3日再以106年度審易字第2102號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開函文、裁定亦分別於106年10月20日、107年3月13日送達於被告所在之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宜蘭監獄,由其本人親自收受,有送達證書2件在卷可稽(見本院卷),被告迄今仍未補正上訴理由,揆諸上開規定,其上訴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5月3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邱同印
法官王世華法官黃雅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鄭雅云中華民國107年5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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