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消債更字第14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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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消債更字第1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消債更字第14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陳彥辰 即 陳依佳 即 鄭依佳 代理人 游淑琄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及陳報如附件所示事項到院。逾期不補即駁回聲請。
理由
一、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1項、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9年6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徐雍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24日
書記官李靜雯附件:
一、依消債條例第151條第7項規定協商成立者,債務人並不得聲請更生或清算,聲請人購買之車輛於協商前即因未付款遭取回拍賣,應知尚有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債務,前置協商機制協議書上亦列出參與協商之金融機構,聲請人仍簽名,請說明有何「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者」。
二、請提出聲請人最近6個月之每月薪資明細表或最新收入證明切結書(務必標示日期)。
三、請釋明聲請人及受聲請人扶養之人現有無領取社會救助補助金、中低收或低收入戶補助款(包含老人年金等)?若有,其金額若干?
四、請說明何以需負擔2,500元水電瓦斯費,並提出至少一期之水電瓦斯費繳費單據。
五、請說明聲請人交通工具為何?並提出行照等相關證明文件。
六、請說明聲請人與受其扶養之人有無投保強制險以外之其他保險(包含人壽險、醫療險、意外險等其他一切商業型保險),如有,請提出該保險契約、繳費證明及保單價值等資料。
七、請提出受扶養人最新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06年度、10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八、請提出最新還款方案(包含每月收入、每月支出,及每月可還款之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