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簡字第729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簡字第729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簡字第7291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1967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明知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之商品而販賣,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仿冒「NEWERA」牌帽子拾肆頂,均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NE&EDSIGN』(商標註冊號:00000000)」應予刪除;「而以每頂新臺幣(下同)800元至1100元不等之價格」更正為「而以每頂新臺幣(下同)880元至1100元不等之價格」;證據部分補充「『59FIFTY』商標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結果資料」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甲○○之行為,係犯商標法第82條、第81條第1款之明知為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於他人註冊商標之商品而販賣罪。扣案之仿冒「NEWERA」牌帽子14頂,為被告所販賣之仿冒商標商品,應依商標法第83條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併予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
4條第2項,商標法第82條、第81條第1款、第83條,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11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陳君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97年1月11日
書記官李承悌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商標法第81條未得商標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一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者。
二於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三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其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商標法第82條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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