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5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547號聲請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減得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等罪,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減刑如附表所示,皆已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6月19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鄭吉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宗源中華民國97年6月19日附表:
┌───────┬──────┬──────┬──────┬──────┬──────┬──────┬──────┐│編號│1│2│3│4│5│6│7│├───────┼──────┼──────┼──────┼──────┼──────┼──────┼──────┤│罪名│毒品危害防制│竊盜│竊盜│竊盜│竊盜│竊盜│竊盜│││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減為有期徒│,減為有期徒│,減為有期徒│,減為有期徒│,減為有期徒│,減為有期徒│,減為有期徒│││刑3月│刑3月又15日│刑3月又15日│刑3月又15日│刑3月又15日│刑3月又15日│刑3月又15日│├───────┼──────┼──────┼──────┼──────┼──────┼──────┼──────┤│犯罪日期│96年2月6日│95年10月間某│95年12月28日│96年1月14日│96年1月17日│96年1月22日│96年2月2日││││日││││││├───────┼──────┼──────┴──────┴──────┴──────┴──────┴──────┤│偵查(自訴)機│台灣桃園地方│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3865、7078、7548、7600、8892、9065、9066、9337、││關年度及案號│法院檢察署96│9403、9615、10579號、96年度偵緝字489號│││年度偵字第18││││839號││├──┬────┼──────┼─────────────────────────────────────────┤│最│法院│台灣桃園地方│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後││法院│││事├────┼──────┼─────────────────────────────────────────┤│實│案號│96年度壢簡字│97年度易緝字第8號││審││第2004號│││├────┼──────┼─────────────────────────────────────────┤││判決日期│96年12月4日│97年3月20日│├──┼────┼──────┼─────────────────────────────────────────┤│確│法院│台灣桃園地方│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定││法院│││判├────┼──────┼─────────────────────────────────────────┤│決│案號│96年度壢簡字│97年度易緝字第8號││││第2004號│││├────┼──────┼─────────────────────────────────────────┤││判決日期│96年12月31日│97年4月14日│├──┴────┼──────┼─────────────────────────────────────────┤│備註││附表編號2、3、4、5、6、7所示之罪業經本院97年度易緝字第8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