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4年訴字第329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政府採購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4年度訴字第03291號原告捷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甲○○(董事長)被告內政部營建署代表人乙○○(署長)訴訟代理人丁○○
戊○○
參加人國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丙○○(董事長)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政府採購法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國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被告代表人原為 陳光雄 ,95年5月9日變更為乙○○,茲由其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3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本件原告參與被告辦理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生物科技園區供水管線工程」採購招標案,因不服決標結果,主張依該採購案投標須知第伍節開標第3點第6款、第8款及其附件八之電子試算表作業規定第6點等相關規定,投標廠商應於詳細價目表總價欄位內,以中文大寫填入總價數額,否則應視為無效標,得標廠商國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統公司)未於詳細價目表總價欄位內,以中文大寫填入總價數額,故應屬無效標等情,於民國(下同)94年3月23日向被告提出異議,經被告以94年3月30日營署工務字第0940015863號函復略以,投標須知附件八「電子試算表作業規定」第8項載明「未依規定檢附『電子試算表磁片封』者或未列印詳細表及資源統計表者,視為無效標,所送之價格詳細表與資源統計表總價不同時,亦同。」,除此之外,並無其他無效標之規定,況得標廠商國統公司所報標單係以中文大寫填寫總價(決標時以所報標單中文大寫之總價為準,標單內亦已註明「另附詳細表供參考」),所附詳細價目表之單價、複價、總計依式填寫完整,無投標須知第伍節開標第3點第5款、第6款規定之無效標情形,故無理由將得標廠商視為無效標,原告異議不能成立等語。原告不服,向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提出申訴,遭申訴審議判斷駁回後,遂提起行政訴訟,經本院於95年5月15日開庭行準備程序,命原告及被告陳述意見,本院因認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第3人國統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爰依首揭規定,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5月22日
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黃清光
法官陳鴻斌法官曹瑞卿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5年5月22日
書記官方偉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