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77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77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771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理人 江仁湧 債務人 劉書豪 債務人 郭素屏
一、債務人郭素屏、劉書豪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萬貳仟參佰陸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劉書豪前就讀國立臺灣海洋大學時,邀同債務人郭素屏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1筆,金額為新臺幣27,960元整,依就學貸款約定借款人應於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分108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息。
二、詎債務人劉書豪於107年10月01日起,即未依約履償,迄今尚積欠本金新臺幣12,363元整及利息、違約金未還,雖經債務人一再催討,仍未還款,依借據之約定任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債權人得追償全部借款本息,另債務人郭素屏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居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38條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之數量之金錢債務,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2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泓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附表108年度司促字第1771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郭素屏、劉│自民國107年0│至民國108年0│年息1.15%│││12363│書豪│9月01日起│2月11日止││││元│├──────┼──────┼───────┤││││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2.15%│││││2月12日起│││└──┴───┴─────┴──────┴──────┴───────┘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郭素屏、劉│自民國107年1│至民國108年0│年息0.115%│││12363│書豪│0月02日起│2月11日止││││元│├──────┼──────┼───────┤││││自民國108年0│至民國108年0│年息0.215%│││││2月12日起│4月01日止│││││├──────┼──────┼───────┤││││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0.43%│││││4月02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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