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審簡字第1603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審簡字第160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7年度審簡字第1603號聲請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俊元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毒偵字第2119號),嗣經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於民國107年10月30日以107年度審易字第1031號判決管轄錯誤移送於本院,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受理案號:107年度審易字第3340號),判決如下:
主文陳俊元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陳俊元明知甲基安非他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施用與持有,竟仍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民國107年6月19日21時許,在新北市○○區○○路3段某汽車旅館,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吸食器內用火燒烤後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1次。嗣陳俊元因運輸第二級毒品MDMA,為警於107年6月21日16時20分許,在臺灣高鐵左營站內查獲,經對其採尿送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而獲悉上情。
二、上揭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時坦承不諱,且被告斯時為警採集之尿液檢體(屏警刑000000000號)經送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檢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等情,有勘察採證同意書、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毒品案尿液送檢人真實姓名代號對照表、該公司107年7月12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在卷可佐,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證相符而足採信。另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毒聲字第
740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00年10月26日釋放出所,並由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0年度毒偵字第473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又於前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之105年6月間再犯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5年度簡字第229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之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是被告於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後,既已於5年內再犯施用毒品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則本次施用毒品犯行距前揭觀察、勒戒執行完畢之時雖逾5年,仍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3項之適用,無再施予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之必要,自應依法訴追處罰(最高法院95年度第7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內容參照)。準此,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洵堪認定。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
二級毒品罪。被告持有第二級毒品進而施用,其持有毒品之低度行為,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㈡又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5年度
簡字第229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106年6月28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一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受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再按刑法第62條所謂自首,係指犯人在其犯罪未發覺前,向該管公務員承認犯罪,而接受裁判而言。經查,本件被告為員警查獲其涉犯運輸第二級毒品MDMA時,即向員警表示其有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情事,並同意採尿送驗等情,有卷附警詢筆錄可證,是警方尚乏確切之根據對被告涉犯本案施用毒品犯行有合理懷疑之際,被告主動向警方自承有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並同意採尿送驗而接受裁判,合於自首之要件,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並依法先加後減之。
㈢爰審酌被告曾因施用毒品經受觀察、勒戒之處分,及法院判
刑,猶不知戒除施用毒品之惡習,再為本案犯行,顯見其漠視法治,且自制力薄弱,本應予以嚴懲;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兼衡其犯罪動機、目的、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於警詢時自陳勉持之家庭經濟狀況,佐以施用毒品之犯行係戕害自身健康,具病患性質,對他人法益不生直接之侵害,暨施用毒品者均具相當程度之生理成癮性及心理依賴性,應側重以醫學治療、心理矯治處理為宜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1月23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法官林正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惠齡中華民國108年1月23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