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繼字第180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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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司繼字第18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指定遺產管理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1年度司繼字第1808號聲請人 陳徐春英 相對人即被繼承人 姜玉蘭 (亡)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姜玉蘭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被繼承人姜玉蘭(女;民國00年0月00日出生)之債權人,惟被繼承人於民國99年2月9日死亡,其法定繼承人均拋棄繼承權,而其親屬會議並未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為確保聲請人債權之滿足,爰依民法第1178條第2項規定,請求指定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等語。
二、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者,由親屬會議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定六個月以上之期限,公告繼承人,命其於期限內承認繼承,此觀民法第1177條及第1178條第1項、第2項規定即明。
三、經查,本件被繼承人姜玉蘭固於99年2月9日死亡,而其法定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權,並經本院以99年度繼字第634號准予備查在案,業據聲請人提出除戶戶籍謄本、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本院99年度繼字第634號函影本等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前揭卷宗核閱無訛,惟被繼承人尚有第一順位次親等之繼承人 賴祥彬 迄今尚未辦理拋棄繼承乙節,有桃園縣中壢市戶政事務所102年3月26日桃中戶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賴祥彬最新戶籍謄本,在卷足稽,其依法為被繼承人之合法繼承人,則本件既無「繼承人之有無不明」之情形,依上揭之規定,自無聲請法院為被繼承人之遺產選任管理人之原因,聲請人遽為聲請,於法無據,應不予准許。
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4月22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