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交訴字第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交訴字第49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榮庭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3月2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李奕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宏清中華民國102年3月22日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交訴字第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交訴字第49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榮庭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3月2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李奕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宏清中華民國102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