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6年度嘉小調字第392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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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之9
第 三 人 臺灣高雄第二監獄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嘉小調字第392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
上午12時整,在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第一法庭進行調
解,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蘇姵文
書 記 官 林朝雄
通 譯 鍾若喬
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
朗讀案由: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到
相 對 人 乙○○ 到 (詳報到單)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聲請人
聲請之事項及事實理由如聲請狀所載
聲明陳述同前
相對人
請求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法 官
勸諭兩造讓步,試行調解。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
原告訴訟代理人
請求退還裁判費。
法官
依法退還裁判費。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貳萬柒仟參佰元,及自民國九十
七年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二、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右調解筆錄經當庭給閱讀(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蘇姵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朝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