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97年度屏救字第1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屏救字第1號
聲 請 人 乙○○
            11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沅建企業有限公司間給付資遣費事件,聲
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96年
度屏勞簡字第4號),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業據提出財團
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屏東分會扶助律師接案通知書及本院96
  年度執救字第10號民事裁定等件以為釋明,且其所提起之訴
  訟尚非顯無勝訴之望,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尚無不合,應
 予准許,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3  日
屏東簡易庭法 官 胡晏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 顏子仁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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