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97年度壢小字第9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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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壢小字第97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樓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現金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新竹縣○○鄉○○村○○鄰○○路○○號
四樓,此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
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
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
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8 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游智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薛福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