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6年度雄簡字第7353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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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送達代
被   告 甲○○  原住高雄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簡字第7353號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於中華
民國97年1月22日下午3時30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民事第二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劉定安
  書記官 楊銘仁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壹萬壹仟零肆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
壹拾萬柒仟貳佰玖拾陸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貳仟肆佰肆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約定條
款、客戶帳務查詢單、台新銀行易貸金申請書及應行注意事
項、債務明細表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
未到場爭執,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
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
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1月22日
法院書記官楊銘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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