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112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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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11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1129號原告財團法人私立親民技術學院法定代理人乙○○上列原告請求被告甲○○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訴之聲明(請載明請求被告返還不當得利之金額)。
二、查報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並按所查報之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
中華民國95年9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永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9月25日
書記官李憲惠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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