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11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1133號原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4,772,544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35,45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34,452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5年9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鍾啟煒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9月25日
書記官張美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