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重附民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重附民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
丁○○被告丙○○選任辯護人 丁俊和 律師被告乙○○指定辯護人公設辯護人 陳瑞明 上列被告等因傷害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4月2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蕭世昌
法官蔡羽玄法官蔡世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尹嫚中華民國99年4月6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