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5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確認管理者資格不存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504號原告丁○○訴訟代理人丙○○原告甲○○被告乙○○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確認管理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固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元,惟本件屬財產權之訴訟且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應以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定之,故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叁佰叁拾伍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叁仟元,尚欠新臺幣壹萬肆仟叁佰叁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4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佩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4月2日
書記官賴柏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