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83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83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8354號債權人新鴻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丙○○○(即被繼承人 游象通 之繼承人)、丁○○(即被繼承人游象通之繼承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被繼承人游象通之完整繼承系統表。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99年4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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