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尾簡易庭106年度虎簡調字第307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虎簡調字第307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廖慶期
上列原告與被告 廖慶順 間請求拆除監視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並依
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所定費率,按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
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如起訴不合此等程式,法院應定期命
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請求拆除監視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亦未陳報訴訟標的金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定期命原告補正,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原
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2月6日
虎尾簡易庭法官洪儀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6日
書記官王政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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