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6年度板簡字第1821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簡字第1821號
聲請人 即
原   告  林陳來
訴訟代理人 林開
相對人 即
被   告  黃陳秀雲
訴訟代理人  黃豐舜
訴訟代理人  李玉海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聲請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182條規定,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
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
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惟究竟停止與否,自應由法院依自由意
思認定之。
二、本件聲請人另案所提之確認繼承權不存在之訴,固刻在審理
中。惟被告是否確受有不當得利,於本訴訟中亦可調查認定
,自無停止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2月7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莊雅萍
中華民國106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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