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5年度店勞訴字第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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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店勞訴字第2號
原   告  薛文星
訴訟代理人  謝錫福 律師
被   告 英倫梅洛赫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色棉
訴訟代理人  李永裕 律師
複代理人   王怡茹 律師
       江俊傑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1月18日下午3時20分在
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被告應補正下列事項:
㈠民國(下同)104年7月份新資扣回業績獎金新臺幣(下同)
56,000元之計算方式?
㈡104年6月份薪資扣回獎金30,000元、104年7月份薪資扣回獎
金20,000元之計算方式?
㈢99年11月「其他扣款」800元,係何扣款?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2月7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蔡寶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7日
書記官黃聖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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