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5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52號
106年度訴字第365號106年度訴字第579號106年度訴字第753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政昌選任辯護人林金陽律師(106年度訴字第152號部分)被告 吳冠志 選任辯護人 許哲嘉 律師(106年度訴字第152號部分)
韓國銓 律師(106年度訴字第152號部分)被告 蔡和益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許俊雄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分別提起公訴(105年度毒偵字第2051號、106年度偵字第295、4321號、106年度毒偵字第176、1507號)暨移送併辦(106年度偵字第1537、2297號),本院合併審理,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9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陳玫琪
法官梁智賢法官潘韋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雯君中華民國106年11月29日